江孔顺律师:强调法治与德治结合,防止道德风险
发布时间:2017-03-21 17:34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这份补充规定新增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重则防范非法债务和道德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上述补充规定时,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中着重强调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防止道德风险。之所以近期民众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广泛诟病,是因为发生了许许多多的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严重侵害了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适时修改完善正当其时。既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非法债务和道德风险侵害未举债一方的实际利益。

      《通知》还强调,要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第一次提出了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改变了一个时期以来,片面强调惩治老赖,过度执行带来的负面效应。

       同时强调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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