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4日早高峰,郑州花园路纬五路附近一过街天桥上,有一男子欲跳桥,公安、消防、急救人员紧急赶赴现场处置,消防部门在桥下路面搭设气垫,围观群众介绍,该男子疑是一名来自信阳的上访户,早晨5点多就爬上了天桥,身上疑似携带有不明物品。 经过3小时的劝解与对峙,该男子已被劝下。但造成了花园路的大面积拥堵,扰乱了公共秩序。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认为,该男子或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该男子的行为看似是个人的行为,但该男子选择在闹市区跳楼,造成了交通的大面积拥堵,长达三个小时之久,扰乱了公共秩序,可能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跳楼的男子真的是上访户,他可能有一定“冤屈”,可能值得同情, 但该男子的行为却应当加以禁止,因为不能用自己不当表达诉求的行为“凌驾”于公共秩序安全之上,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