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伟律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发布时间:2017-06-22 20:03

2016年3月底,被告人陈万宝在未取得“立白”、“汰渍”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被告人杨学定在平阳县萧江镇国道南路47号平阳县嘉峰塑业有限公司内非法制造印有“立白”、“汰渍”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包装袋,至同年4月1日被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查获非法制造的印有“立白”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包装袋2.6万件,印有“汰渍”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包装袋2.84万件,印有“立白”、“汰渍”、“碧浪”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包装袋彩膜共计6.5万件。

上述事实被查获后,被告人陈万宝、杨学定经商议,指使陈某(已判刑)冒充平阳县嘉峰塑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顶替其二人向公安机关投案。期间,被告人杨学定以平阳县嘉峰塑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陈某签订虚假厂房租赁协议,同时向陈某说明该公司的运营情况及被查获情况。2016年5月18日,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做虚假供述,企图包庇被告人陈万宝、杨学定。

案发后,被告人杨学定、陈万宝先后于2016年6月3日、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万宝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杨学定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案件回放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116603号“六神”、第1363130号“六神”文字商标的商标所有人。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葛建民在未取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中牟县泰恒昌玻璃制品厂负责人赵XX(另案处理)出定做瓶身底部刻有“六神”注册商标的95ml、195ml两种规格的玻璃瓶对外销售。2013年11月3日,侦查机关在该厂查获已生产尚未销售的假冒六神花露水瓶共计157640个。

关于被告人葛建民辩称仅试生产,生产的都是样品,经查,赵XX和朱XX证明葛建民曾向二人经营的恒泰玻璃厂订做一批花露水瓶,因其没有提供厂家委托手续而没有让其拉走,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葛建民供述其向赵XX订制假冒六神花露水瓶,后因故没有买走。证人李XX也证明其曾随同葛建民一同去赵XX的厂里订制假冒六神花露水瓶,双方供述的及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该批被扣押假冒六神花露水瓶系葛建民订制,后系因故没有拉走,而非就葛建民所称仅让赵振双试制样品。公安机关在赵XX的玻璃厂内提取的涉案花露水瓶多达15万余只,数量巨大,显然并非仅是样品,葛建民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葛建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取保候审期间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公安机关查扣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总结: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律师提示: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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