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热心的网友咨询: 侄儿二年级学生,8月1号放学下楼转弯处,一低年级女生跑过来,摔跤碰撞到侄儿膝盖,导致鼻梁骨错位需手术治疗,侄儿膝盖无碍。学习要求家长自行商量,女孩家长要求保险报销后的费用由侄儿全部承担。这样是否合理?学校是否有责任?三方责任该如何划分?责任划分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认为:女孩家长要求保险报销后的费用由您侄子的父母全部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您侄子上小学二年级,女生为低年级,两个孩子的年龄应该都不超过十岁,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不满十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两个孩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在您的这个案件中,除学校外,孩子父母的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由于不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我只能在您表述的基础上进行回答。两个孩子是在放学期间发生的碰撞,相应的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有可能会相应的降低,同时,根据您的描述,两个孩子相撞是由于女孩的奔跑行为,女孩在受伤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女孩的父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您侄子在此次人身侵权案件中没有任何过错,您侄子的父母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无法证明,您侄子的父母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