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成帅律师:关于地下车库归属、地下车库买卖、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归谁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7-03-30 10:01
编者按

近日有热心的网友咨询:1.开发商开发的地下停车场是归属问题?2.业主在买了房子以后,地下停车场开发商能否进行买卖?3.小区的电梯里面的广告是属于业主还是物业公司的?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认为:  

1
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

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只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其他场地上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并未包括地下车库,原因在于:其一,地下空间利用权虽然包含在土地使用权之中,但其并非随专有部分的购买而当然取得,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归属要根据规划来确定。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原则,并不适用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因此,地下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当然认为属于业主共有。其二,地下车库作为独立的使用对象,不必然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故地下车库的归属应通过约定进行。这种约定,往往要看地下车库的建设是如何规划建设的,这样才能确定地下车库的产权。

2
关于业主在买了房子以后,地下停车场开发商是否可以进行买卖?

在第1个问题中,回答了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地下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即要看当时是如何规划建造的。地下停车库如果不是人防工程改建,同时又不计入小区公摊面积,可以进行买卖,一般都能办理产权证。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掏钱建设的,他就有权进行出售或出租。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或物业所销售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只是经过批准被改为临时车位。在现实中,一般的小区的地下车库都是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不能单独进行买卖,但这种车库可以租赁。故有的小区所说的“卖车位”,仅仅是一个长期的租赁关系,没有产权证。故在现实中,开发商开发地下车库并牢牢控制着地下车库的“产权”,并进行买卖。业主需要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小区内电梯里面的广告收入归属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电梯是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所有业主都可以使用,因此是属于业主共有的。此外,《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小区,对于小区中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物业公司的职责是管理,只有业主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要将电梯间交给商家发布广告,应当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其没有权利擅自将商家的广告设置在电梯间内。而关于物业公司利用公共设施的经营所得,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也做了相关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也就是说,小区内电梯里面的广告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归入物业公司自己的口袋。当然,物业公司为电梯设置广告付出的人力、物力,本质上是对业主的一种服务,经业主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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