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成帅律师:《乘风破浪》中的“正当防卫”解析
发布时间:2017-04-11 13:47

《乘风破浪》是韩寒继《后会无期》后又一部电影力作。

作为一个80后,韩寒特立独行的性格一直是我所欣赏的对象。该电影讲述的是赛车手阿浪一直对父亲反对自己的赛车事业耿耿于怀,在向父亲证明自己的过程中,阿浪载着父亲开始了飙车之行,不小心撞到了火车,从而时空穿越。认识了“正太帮”的兄弟:阿正、小马、六一、小花。各个人物构造了父亲年轻的绚烂生活,对兄弟的至死不渝,对爱人的恋恋不舍,对未来的盲目不堪,对人生的放荡不羁。最后,失去的永远难以追回,还好能够叫自己母亲一声“妈咪”,了却了人生中的遗憾。   

 这里不说电影的所表达的艺术境界,作为法律人单单说一下电影中的法律片段:六一因为阿正结婚,想送自己的兄弟一份彩礼。曾经被房地产老板黄志强,打断一条腿的阿正,因为小花怀孕,阿正和阿浪放弃了复仇。六一认为让黄志强来婚礼上道歉是最大的彩礼,于是单枪匹马的闯进了黄志强的办公室。正如黄志强所说,六一,你这个人不坏,就是傻。六一还是冲了上去,这时黄志强问,乔律师,我这样算是正当防卫吗?乔律师说,算。结果黄志强打死了六一。那么,这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呢,笔者认为,这不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的说,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五个条件:

  一、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1)法益侵害性。这里所谓法益侵害性,是指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具有不法的性质。(2)侵害紧迫性。这里所谓侵害紧迫性,一般来说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结合该剧情,六一给黄志强两种选择,一种是卸掉一条腿,一种是跟他去婚礼上道歉。黄志强没有选择第二种方式,最后六一冲上去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实行阶段,这个实行阶段可以表述为已经发生且尚未结束。因此,防卫时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1)开始时间。这里的关键是要正确地认定不法侵害行为的着手。(2)终止时间。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得再实行正当防卫:第一,不法行为已经结束;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第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正当防卫人之所以必须停止防卫行为,是因为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危险,或者不需通过正当防卫排除其危险。结合剧情,六一已经被黄志强的手下制服,危险已经解除,黄志强在占据绝对优势的前提下,与六一决斗,后六一被打死,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结合剧情,黄志强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防卫客体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因为不法侵害是人的积极作为,它通过人的一定的外部身体动作来实现其侵害意图。为了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性、暴力性的防卫手段。该剧情中,黄志强只能针对六一实施“正当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它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一个法律界限。限度把握:(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结合剧情,六一的不法侵害仅仅是卸掉一条腿,并没有杀人的故意,而黄志强将其打死,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这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构不成正当防卫。《乘风破浪》是笔者很喜欢的一部电影。但关于法律问题的剧情设定,还应当严谨一点,否则会误导广大观影者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从而导致正当防卫的滥用。 

小程序客服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