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成帅律师:“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的,可以再进行取保候审吗?”
发布时间:2017-05-04 13:55
近日有热心的网友咨询: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的,可以再进行取保候审吗?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帅认为: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首先,是其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见,除却法定的适用条件下,有没有社会危险性是其取保候审的关键。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高检规则》第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可见,根据您的描述,在第一次因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才被取保候审,而在此后,因犯罪被取消取保候审,就已经证明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具有社会危险性,并且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不得取保候审,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再次犯罪的肯定难以再被取保候审。
最后,申请取保候审,是您的权利。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不同,能否取保候审的结果也不同,您可以委托律师再充分了解完具体案情后,继续申请取保候审,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