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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刑事犯罪处于高发期,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身份确定、共同犯罪、数罪并罚、减轻情节等成为重点难点。对刑事案件的定性定量是刑事辩护的关键所在,既客观分析对罪与非罪、适用情节、量刑依据,又对刑事犯进行处罚。是维护社会的稳定繁荣的关键所在,又能正确是适用法律,减少错判漏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 国家工作人员 自首 贪污、受贿 公共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拆迁安置时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拆迁安置的资格,骗取相应的国有土地确权,又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构造分家的虚假事实,将骗取的国有土地确权面积增大。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或索取贿赂,应依受贿罪论处,并且针对主犯应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一)贪污事实
1、(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告人杨延虎于1996年8月任中共浙江省义乌市委常委,2003年3月任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0年8月兼任中国小商品城福田市场(2003年3月更名为中国义乌国际商贸城,以下简称国际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主持指挥部全面工作。
2、杨延虎得知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将列入拆迁和旧村改造范围,遂与其妻妹、被告人王月芳以及王月芳之夫、被告人郑新潮夫妇密谋,由他们出面去找共和村党支部书记王芳龙(已死亡)。通过王芳龙联系,王月芳以自己名义在该村购买了赵云贵的三间旧房。
3、拆迁开始后为使所购买的旧房在土地确权时归属到王月芳名下,受杨延虎指使,郑新潮又去找王芳龙,再由王芳龙出面找共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让他们个人以及村民委员会名义出具关于王月芳1983年在该村建有三间房屋的虚假证明。杨延虎要求国际商贸城指挥部分管土地确权工作的副总指挥吴厚征(又系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和指挥部确权报批科科长李旭平对王月芳在拆迁安置、土地确权时予以关照。国际商贸城指挥部遂将王月芳购买的旧房作为有村证明、无产权证的房子进行确权审核,上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确权,实际丈量确定的占地面积为64.7平方米。
4、杨延虎为获得更多的建设用地审批面积,结合其岳父王联祥(案发时已死亡)已在共和村拆迁过程中获得的25.5平方米的土地确权面积,与郑新潮、王月芳等人再次密谋,于2005年1月炮制一份申请报告,谎称“王联祥与王月芳共有三间半房屋,占地90.2平方米,二人在1986年分家,王联祥分得36.1平方米,王月芳分得54.1平方米,有关部门确认王联祥房屋25.5平方米、王月芳房屋64平方米有误,请求按实际面积给予更正”,王月芳等人在该报告上签名确认,杨延虎再利用其职务便利,使该申请报告得到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和义乌市政府的认可。王月芳、王联祥因此分别获得了72平方米和54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审批。
5、2005年5月,杨延虎私下向他人购买部分土地指标,支付选位费后在国际商贸城拆迁安置区规划路4号楼(规划路与城中北路交叉口处)获得两间店面房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至案发,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已建成并交付使用。该地块属原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村,在被用作安置前已被国家征用并转为建设用地,属国有划拔性质的土地。经义乌市丰源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4号楼每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人民币35270元。杨延虎等人通过虚假确权审批得到的建房建设用地90平方米,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折合4号楼店面的土地面积为72平方米,计价值人民币253.94万余元,扣除杨延虎等人支付的选位费人民币24.55万余元后,三被告人实际贪污数额为229.39万余元。案发后,检察机关冻结了该店面房7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受贿事实
1、(国家工作人员)2001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杨延虎利用任中共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国际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
2、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为义乌市福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信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中宝塑胶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华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拆迁安置、国有土地受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单位负责人吴潮奎、杨如玉、傅红花、童昌茂、陈旭良所送的人民币57万元,其中索贿5万元。
法院判决
原审根据上述犯罪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1、认定被告人杨延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二十万元
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3、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认定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1、杨延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指挥部总指挥对下属科室具有领导职权,贪污实施时其又担任着义乌市领导职务,对义乌市相关职能部门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能,并且案件相关人员与其具有亲属关系,杨延虎实施犯罪明显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2、杨延虎妻妹王月芳虽购买了赵云贵在稠城街道共和村的三间旧房,但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在村内有祖传合法旧房的才可安置,且王月芳并不是共和村的合法村民。杨延虎通过让共和村委会以及相关村干部出具虚假证明,将王月芳购买的旧房谎报为其祖传房屋,利用杨延虎的职权,骗得旧房拆迁安置的资格,骗取相应的国有土地确权。后又利用杨延虎的职权,虚构分家的事实,将骗取的国有土地确权面积增大。
3、对于自首情节,应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杨延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纪委与检察院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后,并在纪委约谈时才交待受贿,后在检察院主动交待贪污。并没有在案发前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应不构成自首。对于其在检察院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属于坦白,对于坦白,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数罪并罚指本案被告同时触犯了贪污与受贿罪,贪污与受贿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所以本案对于被告的量刑,应使用数罪并罚的原理加以处罚。既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5、受贿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务,构成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不会仅仅以受贿人以简单的借贷或委托关系这些不合情理的借口就把其违法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检察院会在查清事实真相后,找到当中的不正当利益输送,并把责任具体到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来源: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5批--指导案例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