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成帅律师:“刑事案件的举报流程?”
发布时间:2017-05-25 13:49

 

编者按

近日有热心的网友咨询:我前段时间被人骗到云南让我做传销,他们打着西部大开发的名义,以(万商西进国家工程)的口号,鼓动人做传销,每份3800元,五级三进制,在云南水寨新村呆了几天,发现以湖北人为主,全国各地都有人参与,且人数有几千人之多,大多以家庭为单位,拉亲友入伙,一直想举报,不知道如何举报?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帅认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网友应当到到公安机关举报。

 

 

 
 
 
首先,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二)自诉案件……,(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根据您的描述,该案件可能涉及到侵犯公民财产普通刑事案件,故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又根据该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故您可以到云南曲靖水寨新村所管辖的公安机关报案最为合适。

 

 
 
 
其次,受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167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第168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故您到公安机关报案,承办民警应当给您制作笔录,如果您有证据材料,应当给您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给您出具受案回执。

 

 
 
 
最后,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176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故您举报过以后,若没有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给您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您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还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并且可以去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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