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孔顺律师:侵犯商业秘密,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17-06-22 19:37

 

满城县永红涛造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红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制造及加工业务。2009年,被告人冀勇、胡建波受聘于永红公司担任该公司事业部经理、副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第四条(2)款约定:不得与永红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也不组建或参与组建、参股这样的单位。2014年8月,冀勇在工作中得知永红公司客户山西太古昌鸿电力金具有限公司、山西宏坊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有购买永红公司YH360C垂直造型机产品的意愿后,于2014年8月8日以个人名义与上述二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人胡建波明知被告人冀勇侵犯永红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然使用永红公司的商业秘密,伙同冀勇及永红公司原车间主任刘志江注册成立保定胜迪斯铸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给永红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39355.52元。2016年1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冀勇、胡建波一次性赔偿永红公司各项损失90万元,永红公司对冀勇、胡建波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冀勇、胡建波的任何责任。

被告人冀勇、胡建波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为谋取私利,违反与永红公司的保密协议,非法使用其掌握的永红公司的经营信息,给永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判决

 

被告人冀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胡建波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982年至1985年间,原常德地区中药厂(以下简称“常德中药厂”)研制了新药“天麻首乌片”,并于1984年10月28日通过了湖南省新药鉴定会的鉴定,确认为国内首创。1985年3月5日,湖南省药政局以(85)湘卫药标字第36号文件同意常德中药厂生产天麻首乌片,常德中药厂对天麻首乌片采取保密措施。常德中药厂于1997年改制为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海公司”)后,继续对天麻首乌片采取保密措施。1989年5月29日,湖南省药政局向原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制药厂(现为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下发了(89)湘卫药标字第68号文件,同意该厂生产天麻首乌片。2007年8月27日,德海公司就国华公司生产天麻首乌片之事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之诉。该案一、二审法院确认德海公司享有“天麻首乌片”技术成果权,国华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200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国华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由于湖南中医药研究院制药厂专家参加过“天麻首乌片”新药鉴定会,存在非法获取技术信息的渠道,国华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1998年之前,“天麻首乌片”的技术成果处于保密状态,属于商业秘密;1998年至2005年2月23日,该技术成果处于部分公开状态,2005年2月23日以后全部公开,不再属于商业秘密。

 

2002年至2003年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叶华利用在国华公司从事GMP认证指导工作的便利,采取不正当手段从国华公司获取了天麻首乌片的相关技术资料。2004年6月16日,李叶华以黄某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种天麻首乌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申请。2005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申请程序公开了天麻首乌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相关资料,致使天麻首乌片处方中药品剂量被公开。

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叶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叶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律师总结: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以上的入罪,在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量刑。250万以上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

律师提示:本罪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在获取之后允许他人使用的也构成本罪。违法保密协议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一方违反保密协议而仍使用的也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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