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该归谁?
发布时间:2017-08-10 09:39

近段接触了两三个关于离婚诉讼的案件,除了关于不动产归属这些财产分割的问题之外,有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也是大家咨询的焦点,有些女性的当事人在和笔者聊起的时候甚至哭了起来,笔者只好先劝慰其平静下来,然后根据她说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给她进行解释和回答。笔者在总结了这几个客户的问题后,发现大家都有类似的疑问;那么,在实务中,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解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考虑的关键点有是那些呢?本文将为你一讲述!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另外,按照最高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该意见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于对婴儿生长发育最有利的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处于哺乳期的子女,除特别情况外,应当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

 

说到这里,那就有朋友要问了,你说的是孩子还小的时候的情况,如果孩子已经很大了,情况是不是不一样了?别急嘛,听我慢慢道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有关孩子抚养的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双方均要求孩子随其生活,则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则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同时,结合《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当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时,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第六条也指出,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还有些朋友比价关注孩子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别急,也有规定的;根据《抚养协议》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合上述意见,笔者为各位总结如下,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法院会把握一个大的原则:即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至于说孩子和谁在一块生活更有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正因如此,最高法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来规范法官的审理和判决。所以,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背后的考量是如何实现对孩子利益和成长的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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