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热心的网友咨询:我在生小孩的时候被前夫一家侮辱诽谤,并且他们收买医生骂我神经病,对我捆绑打了全麻,使用了一些实验性药品,并且偷开了出生证明,这种情况够不够成刑事犯罪,并且前夫一家经常见人就说我有神经病,一直不让我见小孩,我该怎么办?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帅认为:
您的前夫的行为可能触犯以下法律。
第一,虐待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上述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并且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虐待罪。对于一般家庭纠纷,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虐待罪。构成本罪的前提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根据您的描述,您在生孩子的时候,应该还没有离婚,故您的前夫对您进行捆绑打了全麻,使用了一些实验性药品的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但需要情节恶劣。并且虐待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故需要您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
第二,侮辱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假如您离婚后,您的前夫实施了您所描述的行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罪也属于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故需要您到人民法院去起诉。
第三,关于见小孩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您离婚后见小孩是您的享有的法定权利,若果您的前夫再以种种理由拒绝,您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最后,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希望您能尽可能的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但如果解决不了,希望您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