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珍珍律师:婚约解除以后,彩礼能否返还
发布时间:2017-09-18 09:23

中国古代,从议婚至完婚的过程称之为六礼,包含: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六礼虽几经变迁,但现代社会婚约彩礼却基本固定下来。

近年来因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部分地区涉及的彩礼金额较大,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拟从如下三方面对婚约彩礼纠纷做简要说明。

 

1
 
 何为婚约彩礼?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并非婚姻契约,而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预约。彩礼,是为确保缔结婚约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大额钱财。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订婚后男方无一例外地都要给女方家数量不等的彩礼。并且在民间,男女订婚时,基本都是由家长接受彩礼。家长接受彩礼,一是对习俗的沿袭,二是双方家庭对子女订立婚姻关系的认可,三是对婚姻关系的证成。但若男女双方发生纠纷,解除婚约,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下,双方父母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吗?

 

2
 
   解除婚约,应该起诉谁?

 

根据民俗,双方订立婚约时,男方往往会给女方一定彩礼,且通常接受彩礼并进行保管支配的是女方父母。若双方解除婚约,男方应该向女方索要彩礼还是女方父母呢?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

以返还婚约彩礼为案由起诉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一方可能是男方或其父母,接受彩礼一方可能是女方或其父母,因而,以返还彩礼为由诉讼,男女双方或其父母均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以离婚为案由起诉

离婚案件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一般不列第三人,故不应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为当事人,因而起诉时只能列男女双方为当事人。

 

3
 
  支付的彩礼能够返还回来吗?

 

支付彩礼能否返还,应首先考虑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如果没有,则不涉及返还彩礼的问题。如果有,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有三种情况,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共同生活的,若有证明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所花费的不在返还之列。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约彩礼案件中,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彩礼,目的不仅在于与女方登记结婚,还包含有以夫妻名义与女方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愿望。若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仅仅在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则在婚约财产案件中,应当返还彩礼。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满足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这里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

 

 
我们不能选择出生在怎样的家庭里,我们不能选择谁是我们的父母,但我们可以选择共度余生的伴侣,可以选择余生最重要的家人,可以选择谁是我们孩子的父母。珍爱婚姻家庭,才有可能获得长久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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