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成帅律师:家庭冷暴力,我想离婚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11-02 11:54

近日有热心的网友咨询:老公对我不关心,不沟通,冷暴力严重,结婚八年,他一直婚外情不断,但是我都没有留下证据。现在的他虽然有所改善,但是一直钱财和手机都个人掌管,我生活没有安全感,但是有孩子,想要儿子,我打工工资低,却怕自己经济不宽裕,她说,如果我要孩子就不给生活费。我该怎么办?

律师有话说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认为:

您好,您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只要你们同意离婚,协商好孩子和共同财产的问题,达成协议,就可以离婚。您如果想离婚,可以先协议离婚。

第二,协议不成,只能诉讼。您提到您的老公有婚外情,但您没有证据。这一点,因为您没证据,一旦诉讼,在法庭上需要您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为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需要您举证。

第三,关于孩子归谁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故您可以对照以上的几种来对比一下,看您是否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若果您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承担抚养费和教育费等是不抚养一方的法定义务,只要抚养的一方提出诉求,另一方就必须承担,这个您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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