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成帅律师:父亲担保跑了,母亲还债,我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12-11 10:58

近日有热心的网友咨询:父亲在我和母亲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担保80万,现在那边的人跑了,然后父亲逼着母亲让母亲给还,而且那些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还就起诉母亲,不问那边要,现在我母亲该怎么办,如果母亲给还了我们家就没有任何收入了。

 

律师有话说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认为:您好,夫妻一方对外的担保之债,在司法实践上有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39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依据: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债务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您的案件情况中,您母亲并不知情,同时,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因家庭生活所需而产生。您父亲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系保证人单方面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此种义务与家庭生活无直接关系,对家庭利益没人任何贡献。因此,您夫妻的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

但如果您父亲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经济利益,这种利益用于家庭生活的花销,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应由夫妻对该担保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现阶段,您母亲应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日常生活开销主要来源于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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