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
1、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作的担保并非无效。
2、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对外经营的一种形式,对外担保的有效必然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加重公司的债务。公司如因此遭受损失,可以据此追究相关高管的勤勉义务。
豫法案例
研判案例:(2014)长民初字第00190号
案情简介
1、2013年4月4日,借款人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杨继周、杨永刚三人共同向胡桂堂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4%,并由被告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赵长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杨继周、杨永刚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赵长福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胡桂堂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依法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原告作为贷款人应足额支付借款1000000元,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自认支付借款人的数额为982700元,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被告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赵长福共同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赵长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或者借款人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杨继周、杨永刚已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原告胡桂堂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被告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赵长福在保证范围内偿付借款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胡桂堂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4月4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赵长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杨继周、杨永刚追偿;被告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辩称未提供担保,其提供担保印章系被告赵长福擅自加盖的理由,因印章管理属其内部管理问题,不改变其加盖公章提供担保的事实,其理由不能成立;其辩称公司提供担保违法公司法规定,应确认无效理由,因公司法第十六条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该规定主要是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规范,并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动摇公司对外担保从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担保债权人等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不影响本案被告河南省德金齿轮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其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等费用,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宝商初字第353号。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诉何寿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属公司对外经营的一种形式,被告何寿山在担任原告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同意,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万元,在原告所受1270万元损失的幅度内,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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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管理权与投资人所有权的分开,必然产生公司管理经营过程中损害股东或者公司利益的情形。实践中,公司以明确的公章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属于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但在实际的履行中,往往事后出现公司股东不予认可或者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而公司抗辩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即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实务中,将该规定理解为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即使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亦有效,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裁判理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则需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1、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前提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在公司章程对此事项有规定经过董事会或是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相关主体决议。当然,公司章程对此未做规定的情况下,既然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经营一种形式,则董事会当然可以作出决定。但从股东利益至上的角度考虑,对外重大的担保事项,必然应当提请股东会决议。
2、股东为维护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应当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将公司对外担保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明确化,必须要由股东会决议。要制订清晰完善的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和流程并严格遵守。
3、权责明确,要严格规定此种情形属于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相关管理人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